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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38-365365.com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03日 11:12  点击:[ ]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学院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的建设工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及维修、大宗物资、图书和教材的采购、房屋招租等关系到学院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项目,均需进行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院招投标工作实施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学院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管理学院的各类招投标工作,审查、批准学院年度招投标项目; 

    (三)审查重大项目招标文件,研究决定招标方式、资质标准、标底编制、评标原则、评委组成、付款方式、服务承诺以及责任约定等; 

(四)检查指导招投标组织工作,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研究决定评标会上遇到的复杂问题;

(五)监督、考核招标办的工作。

第六条 招标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拟定学院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核、报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

(三)审核由业务部门报送的招标项目技术方案、相应的设备型号及生产厂家,起草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招标文件,并报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四)与学院选定的招标代理公司协调,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招标报名,审检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组织竞争性谈判,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询价谈判;

  (六)与学院选定的招标代理公司协调,负责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发布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

  (七)组织参与合同审查、合同履行,督促有关项目单位做好验收、登记等工作;

 

(八)负责收集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文书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九)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资产分类项目的招标申请手续,拟定并报审招标文件及招标合同草案,解释招标文件等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及各系部负责教学、实训、科研、教材、教学设备等与其相关的项目的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二)总务处负责学院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装修工程及本办法约定的与其相关的工程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工程、图书资料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消防、监控工程、学生公寓等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基建处负责大兴新校区涉及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项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临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由招标办组织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预算在10万元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的基建工程项目,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项目;

(二)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等仪器设备、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设备、网络设备、家具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单件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内外维修、装修工程、公用建筑设施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四)各类物资采购一次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如学院印刷、文印纸张、耗材、餐厅设备以及学生公寓用品等)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项目;

(五)图书文献(包括电子版、软件等)、教材,每年集中12次采购;

(六)学院认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九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录入的各类物资,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改为其他方式采购: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的采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监督机构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 招标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

(一)进入市场招标的招标人为www.38-365365.com。院内招标且符合上述第八条标准的招标人为www.38-365365.com,招标办负责依照本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二)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经请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其中,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公正性的采购方式。

(三)项目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项目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招标归口管理部门。

2.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招标项目批准后,招标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中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招标办协调招标代理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五)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七)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八)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九)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投标

学院招标办是学院投标的业务承办单位,以学院名义对外组织的投标应向招标办申请给予业务支持。

(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内容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四)投标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单位的,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办应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请示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七)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人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八)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与监督机构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予以拆封、宣读。

(四)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评标

(一)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由招标办(或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签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三)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四)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评标小组应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六)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以学院利益为重,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

   2.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导向,以防评出非正常的结果。

   4.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中标

(一)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合理低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审批,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如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预算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并明确公示期限。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学院监督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并作出结论。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草拟书面合同,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等部门审核会签后,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合同签订后,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任何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招标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学院纪委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机构,不承担具体的评标工作,本着“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招投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如有违反以下规定之一者,扣发责任人半年或者半年以上学院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实质性内容私下谈判的。

(五)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若有以下行为之一 ,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的。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支付评审费,考察费,招标物料消耗,有关人员劳务酬金等由学院按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章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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